2008年9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护举报人不妨从落实现有法律做起
徐光木

  小李举报一伙人聚众赌博后,竟然遭到了被举报人的敲诈。秘密举报是如何变“公开”的,内部信息又是如何流出去的?随着敲诈勒索案逐步明朗,“内鬼”终于浮出水面。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协警管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8月29日《浙江法制报》)。
  我想,一定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想到,泄露举报人信息还会被判刑,没想到举报人信息也属于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那么,举报人信息是不是在此之列呢?我想,理所当然是的。
  于追查刑事犯罪而言,如果举报人的信息得不到起码的保密,不仅举报人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就连举报本身也失去了监督意义——被举报人不仅可以报复举报人,也可以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而动手脚。这样的信息当然应该是秘密事项。
  其实,泄露举报人信息不仅会危害举报人的安全和利益,还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当把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以及举报行为本身所固有的严肃性与公民权利结合起来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其实就是公民权利,就是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更是有效监督的根本。每一个举报电话、每一封举报信里,都包涵着人民的信任与期待。一旦这种信任与期待遭到非法侵害,受伤害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更是法治的机体。
  此前,一些“民间义士”为举报贪官而付出沉重代价,舆论曾不止一次地呼吁建立起保护“深喉”的有效机制。其实,我们并非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将现有法律法规切实执行起来,就是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将泄露举报人信息者判刑,在举报人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今天,无疑是个“利好”信号。